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梅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重庆凡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庄公司)与中泰公司之间签订的,监理费应当由凡庄公司支付,其与中泰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当支付涉案监理费。中泰公司收取了凡庄公司的监理费,且出具了增值税发票,而同年同月***又向***收取了13200元的监理费,属于重复收取监理费,***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中泰公司向凡庄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授权***收取监理费,并委托凡庄公司将工程款转入***卡上,该委托书系伪造的;3.中泰公司出具说明,确认***收到***支付的监理费,且***与中泰公司结清入账,此说明已经证明***和中泰公司分别收取了***和凡庄公司的监理费,系重复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中泰公司提交意见称,中泰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收取案涉监理费,***的收款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支付监理费,中泰公司亦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且中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收到***支付的监理费,***已与中泰公司进行了结清入账。***提出***为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向***转款132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经查,凡庄公司与中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泰公司委托***收取案涉监理费,且认可收到了***交回的监理费,由此可见,***收取涉案监理费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没有法律根据。而***作为凡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支付监理费的行为能够代表凡庄公司。关于***提出中泰公司授权***收取案涉监理费的委托书系伪造的,但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关于中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能证明中泰公司认可收到***支付的监理费,且已与***结清入账,但无法证明中泰公司重复收取了***和凡庄公司支付的监理费,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支付监理费的同时凡庄公司也向中泰公司支付了监理费。故二审法院认为***以***获取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当。***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周瑜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何云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