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3499号
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富大有路9号赣昌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221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
被告: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199号中海天下1#写字楼第20-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908137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80.7元,减半收取为20790.35元,由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