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众安康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生态产业园绿汀大道与北岭路交叉口西北角(邵东市妇幼保健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光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枫林二路**高信向日葵****。
法定代表人:万向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市众安康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0)湘0521民初28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市众安康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管理及决策机构、公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深圳市福田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应以其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准,原审法院所谓“证据不足”有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邵东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结算回单、付款审批表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唯一业务就是邵东中医院的建设项目,其项目部、办公场所均在邵东市邦盛凤凰城地段,其工程款结算、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的管理等全部事务的处理均在邵东市,上诉人的股东虽然在深圳,但其股东所在地绝非上诉人的主要办公所在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市众安康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公司不仅注册登记地在邵东市,且其主要办公场所、工程结算等财务事项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等事务均在邵东市,故原审认定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邵东市是正确的。上诉人以其公章使用和保管在广东省深圳市为由,要求认定其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文革
审 判 员 邓 浩
审 判 员 廖莎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芳婷
代理书记员 黄家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