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6号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万向荣。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国源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24号1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首卫。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源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仲裁委员会永仲调字(2018)第8号仲裁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硅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源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