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81执2759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666813Q,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钱立群,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25日的利息401600元,及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千分之8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11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72元,减半收取174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86元,由**、***支付。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2、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11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及车辆登记信息。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A×××××丰田塞纳牌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掌控,暂无法处置。
3、2019年6月26日,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及安徽省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溧阳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该房屋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故暂无法处置;登记在**名下位于溧阳市房产,上述房产均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在另案中进行了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
4、2019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溧阳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该房屋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故暂无法处置;登记在**名下位于溧阳市房产,上述房产均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在另案中进行了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