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31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666813Q,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C幢402、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2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