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1195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众鑫图文广告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6L725K6P)。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北郊社区汇金华庭一楼。
经营者:***,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90777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威远街龙园***2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必奖,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众鑫图文广告经营部与被告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众鑫图文广告经营部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本案被告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众鑫图文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众鑫图文广告经营部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开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丝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