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喻扬、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保79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喻扬,男,苗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79818783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
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
被告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必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907773。
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威远街龙园*****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原告***与被告喻扬、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喻扬、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72623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购买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一份(保险单号:2180004852017001031)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喻扬、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易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262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董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