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28964号
原告:浙江泰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苹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浙江泰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上海正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 敏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