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37号
原告关富有,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239。
被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楹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XX,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明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32。系该××总经理助理。
原告关富有与被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富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俞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0年8月2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3年4月30日。
四、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310元。
五、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13年7月4日。
六、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按月平均工资231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3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878元。
七、仲裁结果:2015年3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裁决证明》。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600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未购买社保的补偿款1800元(每月社保费用300元,算6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入职,原告可主张2010年9月2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原告于2013年7月4日才通过劳动仲裁委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可主张的权利期限全部在2013年7月4日倒推一年之外,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6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补偿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因该项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富有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关富有被告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伟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