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1224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8楼81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GQ13L。
法定代表人:李三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军,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桂12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935(双方当事人已核算一致);2.强制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垫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196元;3.由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32元。2022年9月27日,本院扣划得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账号内存款共计207996元(货款200000元,利息29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29元及执行费293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932元被执行人中路隧(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桂1224执551号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