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64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中国外文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行惠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9层A-08。
法定代表人:何培刚,董事长。
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与***、潘克、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添一顺涮肉馆(普通合伙)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作出(2018)京0101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共计10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后实际查封***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2018年6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1民初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2018年8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辖终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7月8日,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建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盈盈
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
人民陪审员 李恩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