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118号
原告:***,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9层A-08。
法定代表人:何培刚,董事长。
被告:何源泉,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遥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樱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何源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盈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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