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信建设有限公司

首信建设有限公司、宝兴县茂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7财保4号
申请人:首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冯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兴县茂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刘广超。
申请人首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兴县茂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账号为22×××45的银行存款,以15800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首信建设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1***26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首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兴县茂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县支行账号为22×××45的银行存款,以15800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首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锦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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