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三合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陆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福,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1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陈文杰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赵灵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