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辖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74352528Q),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1101室(财富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陆斌,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09316398P),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江农场场部边。
诉讼代表人:周光,系温州**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5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畴(不是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同时双方也没有对管辖权进行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温州**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晓勇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邹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