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瑞安市飞云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6323号 原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7435252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朝阳路26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30381MEA78418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彬,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4元,减半收取计3977元,由原告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