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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玉环市清港镇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3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69号19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环市清港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市清港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1民初48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11月1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310.88元。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36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6310.8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1执3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赑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