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蓝山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2民初1741号
原告:***,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告:***,男,湖南省东安县人。
被告:蓝山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蓝山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蓝山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给付股权转让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卫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