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2执保88号
***: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5万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提供其名下XXX牌车一台车牌号为:XXX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以(2019)湘1102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及查封被申请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大型汽车一台(车牌号码:XXX);并查封担保人***名下XXX牌车辆一台(车牌号码:XXX)。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