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泽雅休闲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4民初6803号
原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190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泽雅休闲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源口村(镇政府大院内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29469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泽雅休闲旅游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3元,减半收取5541.5元,由原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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