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146号 原告: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路167号龙联大厦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7MMWNY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1701室-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1769166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通利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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