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146号
原告: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路167号龙联大厦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7MMWNY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1701室-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1769166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温州龙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通利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