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3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959917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5号第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AXHQCXK。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本院在执行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农创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支付案款50000元,缴纳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3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