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民初字第566-2号
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先富。
第三人: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第三人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6564元,依法减半收取3282元,由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昕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