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绍兴第二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绍越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
被告绍兴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第二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原告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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