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1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解放大道177号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818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16556.88元及利息、监理工作保证金23564.96元及利息(相应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暂计8193.12),并支付**履行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其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惠民街道玖龙府7幢1**1501室的不动产,本案于2023年11月2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执行处置权;执行人员在住所地未查找到**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无车辆及有价证券;本院冻结其多个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到较大数额存款。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拒不申报,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尚未将其控制到案,故拘留措施暂未实际实施。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48314.96元及相应利息、**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2125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综上,被执行人**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8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徐本一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