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洛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5447号
原告: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月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洛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70522003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159、1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洛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浙江华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邝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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