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3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北栋1702房。
负责人:**宏。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9层A-902(***)。
法定代表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6号3栋303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审第三人: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五路通街19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6号华信大厦8楼。
负责人:***。
上诉人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上诉人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