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7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北栋1702房。
负责人XX宏,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9层A-902(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7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合同以及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在华寅会计师事务所,该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本案是由***个人开拓,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揽数个工程项目的审计或咨询服务,双方因业务提成费和工资等问题产生纠纷。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黄忠国选择用人单位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等,不属于法院管辖审查的范围,需由实体进行审查后决定,其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訸
审判员向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