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2民初10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80DHY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49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383111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发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