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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5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东港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