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59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东港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赣1022民初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撤回了对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