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2民初59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东港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