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0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体育路216号11楼1101-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白沙工业园南外环路改造工程(第一标段)监理合同时,因增加监理时间产生的监理费数额并非衡阳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职责范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执行另行处理,并同意该案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406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蕾

校对人:肖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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