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岳中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劼,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安监管罚(20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岳中行审字第1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岳常高速总监办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持证上岗人员情况审查不严,导致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常高速五标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无证上岗现象长期存在;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导致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进行劳务作业;现场监理中发现作业人员有经常性翻越护栏的违章行为后,没有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消除因违章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2013年4月29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岳常高速五标施工中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9月16日以岳安监管罚(20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提出可以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在岳常高速五标施工中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严格加以监督,导致在施工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岳安监管罚(20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安监管罚(20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80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子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