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岳中行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劼,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部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安监管罚(20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岳安监管罚(201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子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