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782民初1140号
原告: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闫占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职工。
原告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工作量增加产生的监理服务费18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请求数额,要求被告给付监理服务费132万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告建设施工牙克石市乌塔公路,经招投标后原告中标乌塔公路ZD1合同标段的监理服务项目,确定了中标合同价格。该工程开工后因被告设计变更,将原设计为3.5米宽的路面变更为6米,导致工程量工程造价相应增加,又因被告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致使工程延期。因被告原因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加,产生合同外增加监理服务费180万元。工程结束时被告结清了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剩余增加的监理服务费180万元至今未能结算。经原告多次协商索要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欠款。
被告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辩称,2008年9月14日乌塔公路工程招标,因当时汶川地震将款项撤走以后,当年并未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对原告所述增加工程量及工程延期的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增加监理服务费的数额双方需要进一步核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公路监理合同协议书、相关招投标文件、延期服务费汇总表、中国公路网的信息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所述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核对,确定被告尚欠原告监理服务费12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路监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具有相关资质,程序合法,为有效协议。因工程设计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及工时,监理服务费亦相应增加,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因工程施工变更产生监理服务费12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有法可依,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原告服务费义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请求数额,减少了诉讼标的,本院认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服务费1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160元,被告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负担8,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钧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