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7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华讯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作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华讯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各类工程监理服务咨询,***具备监理业务能力,双方成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作关系,合作时间为工程的施工期,冬季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关系随工期结束而结束。第二年如有需要再行协商,华讯公司没有为***交纳保险义务,除按约定支付固定费用外,不承担交纳保险金责任。其次,2015年12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华讯公司对呼人社工伤认定(2017)第46号工伤认定书正提起司法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华讯公司均不予认可,该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劳动争议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华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驳回***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以下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工伤鉴定费200元、(3)支付工伤医疗费94,214.59元、(4)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000元、(5)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77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773.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5月***在华讯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被华讯公司任命为内蒙古××集团海拉尔异地棚户区改造××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15年12月14日22时许,***与同事*某某整理工程验收前的内业资料后,下班返回市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肇事车辆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全责。***住院23天后出院,经牙克石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发生合理医疗费94,214.59元。2017年3月23日华讯公司因不服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经(2017)内078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认定,***与华讯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驳回了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年10月9日,***经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第46号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2月5日,***经呼伦贝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伤残等级为柒级。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在华讯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给***缴纳工伤保险。在此期间,虽然华讯公司为***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因欠住院医疗费用,导致意外保险报销请求超期,***住院期间的费用未得到保险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与华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因此,***应依法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权益。本案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及所受伤残程度,经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柒级,且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华讯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华讯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支付各项合理的经济损失,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华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不认可***因工受伤和伤残等级程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华讯公司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华讯公司认为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二、一审法院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上是否存在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华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问题。华讯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已经生效(2017)内078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华讯公司上诉认为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华讯公司认为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错误,但并未提交该工伤认定结论错误或被撤销的相关证据,对华讯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华讯公司认为***请求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予以支持,但华讯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请求的工伤待遇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华讯公司认为不应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二,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支持仲裁结果而驳回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原仲裁裁决书上的裁决主文有给付内容,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上只判决驳回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仲裁裁决书上的给付内容在判项部分没有予以表述,***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将会缺乏执行内容,故应在判决驳回华讯公司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原仲裁裁决书上的给付内容一并予以表述。综上,一审法院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华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驳回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自2016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
三、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伤鉴定费200元;
四、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94,214.59元;
五、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2,000元;
六、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77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773.2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回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