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2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幸福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闫占臣,局长。
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与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8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讯公司因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给付监理服务费1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先行给付60万元、2020年1月25日前给付30万元、2020年5月1日前给付30万元。案件执行费14483元由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执93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