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5857号
原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2-912。
法定代表人:李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阳街北侧(五洲国际广场)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林。
原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洪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21年9月3日前缴纳诉讼费,但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法律规定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肖 霞
陪审员 刘艳兰
陪审员 颜映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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