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中医医院、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9559号
原告: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如,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2-912房。
法定代表人:李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与被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所涉建设工程为长沙名老中医馆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东院医技服务楼旧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115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被告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关于该合同争议由委托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罗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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