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骑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5680号
原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骑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骑龙村村民委员会,机构代码:77902681-X。
负责人***,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办事处骑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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