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建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5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尹杰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尹杰建系**介绍去洞口县某学校工地学习熟悉业务,学习结束后,尹杰建常去该工地玩耍、交流学习,一审把学习关系混淆成劳动关系错误。
尹杰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杰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益佳公司支付尹杰建双倍工资72000元;2、判令益佳公司支付尹杰建经济补偿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8日,尹杰建经刘军介绍到益佳公司承包的洞口县某学校工地从事监理工作,直至2015年8月30日某学校工地竣工验收。在尹杰建工作期间益佳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工地竣工后,2015年9月12日,尹杰建经刘军安排到洞口县某医院工地工作,一个月后,因尹杰建提出前面工资等问题,**辞退了尹杰建,并协商补偿了***在洞口县某医院工地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尹杰建就工资问题多次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未果,遂向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6月14日,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尹杰建申请超过一年时效驳回了尹杰建的仲裁请求。尹杰建遂于2016年7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尹杰建在某学校工地究竟工作了多长时间。益佳公司认可尹杰建在工地学习了一个半月,但益佳公司对尹杰建提供的签到表中没有其他人签名仅有尹杰建一个人签名的签到表不予认可,不认可其他时间尹杰建在某学校工地工作,但尹杰建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及监理日志佐证,证明其一直在某学校工地工作,益佳公司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尹杰建证据予以采信,**建工作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8月30日。2、尹杰建在工地工作的性质是否是学习。益佳公司主张尹杰建在工地是学习,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根据双方陈述,尹杰建2014年10月8日到工地报到,试用了几天,10月15日正式上岗,尹杰建参与并制作了监理日志,益佳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尹杰建是学习,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3、尹杰建工资数额。尹杰建主张双方工资约定3000元/月,但益佳公司不予认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益佳公司提供了其他监理人员出具的工资领条,但这些证人系为益佳公司工作,与益佳公司有利益关系,且没有其他相关工资发放的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根据湖南省2015年最低工资每月1390元及2014年湖南省城镇私人单位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30917元,酌情认定尹杰建工资2000元/月。
综上,**建受聘请在益佳公司洞口县思源学校监理部从事监理工作,虽没有与益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益佳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本案益佳公司拖欠尹杰建工资且未按法律规定与尹杰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对尹杰建要求益佳公司支付工资及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即益佳公司应支付尹杰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8月30日工资及自第二个月起的二倍工资。***提出要求益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根据双方情况和行业习惯,***从事工作具有一定时效性,是以完成一定工作(某学校工地监理工作)为期限的,工地工作完成劳动关系即终止,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尹杰建劳动报酬42000元;二、驳回尹杰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益佳公司主张尹杰建系刘军介绍去洞口县某学校工地学习的,其与尹杰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充分举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与益佳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尹杰建提交了其在益佳公司2014年10月15日起的部分考勤记录证实其与益佳公司之间自2014年10月15日建立了劳动关系,结合2015年10月该公司辞退***,并补偿其一个月工资的事实,一审认定***与益佳公司系劳动关系,并判令益佳公司支付尹杰建劳动报酬42000元并无不当。益佳公司主张尹杰建系在其承包的洞口县某学校工地学习,但其没有专门培训资质,没有与**建签订培训合同,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益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省益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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