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长湖路35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85072288。
法定代表人:颜文华。
委托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组织机构代码:781825805。
法定代表人:邵为军。
申请执行人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5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服务费243950元并支付利息,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合计77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浙J×××××途锐牌小型汽车一辆、浙J×××××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浙J×××××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均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6月18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1082执1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章维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屈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