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1586号
原告:****鑫机械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5151135W,住所芒市河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胡迎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钦,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T84L,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仓,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GDYT5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77号三叶饭店四楼406-412号。
法定代表人:岳秘史,系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鑫机械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鑫机械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机械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许 敏
审判员 李同法
审判员 廖昌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