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115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大中华白酒交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8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3988248.82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7张共计1025934.9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1)黔0382民初8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