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81民初91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05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被告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云侠
审判员  丁向波
审判员  何凤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