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A4811。
法定代表人:吴运峰。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6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628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