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651号
原告: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4811。
法定代表人:吴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夫,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聃实,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 宇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