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3906号
原告: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4811。
法定代表人:吴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贾斯棋
书 记 员 卢国志